“制度問題”不是推卸責任的筐,責任意識的缺失唯有嚴厲的問責才能找回。這樣的所謂“制度問題”,必須用制度的手段去約束,用法治的手段去追責。
七個孤兒的生命隨著一場大火消逝,輿論因此質問:河南省蘭考縣曾斥資兩千萬元建財稅服務中心卻沒有一個兒童福利院。對此,蘭考縣長接受采訪時回應稱,錢是一個條件,但制度更是一個條件,不拿出國家的規(guī)劃,項目就批不下來,土地、規(guī)劃等等都沒有辦法。據(jù)悉,目前中國2853個縣只有64個縣城有兒童福利機構,比例只占2%(1月13日央視)。
面對各類天災人禍,面對各種行政不作為,面對各種社會質疑與指責,最好的說辭似乎就是“制度問題”,或者說是“體制問題”。因為“制度問題”是高度大而化之的,是非常虛泛無邊的,而且是不會自行辯解的。沒錢辦不了事,有錢辦不好事,太有錢了年底突擊花,“三公消費”不見減少,貪污腐敗愈演愈烈,房價上漲高度與貪官擁有房產(chǎn)套數(shù)成正比,諸如此類,似乎都可以裝到“制度問題”這個筐子里。但是,只要稍加追問,“制度問題”其實根本經(jīng)不起推敲。
具體到蘭考,有錢蓋政府部門大樓,卻沒錢為孩子們修建福利院,以至于民政部門收到孤兒都直接往袁厲害家里送。現(xiàn)在發(fā)生火災釀成了悲劇,政府部門卻又立馬以執(zhí)法者的威嚴,反過來指責袁厲害“非法收養(yǎng)”--這該是一個多么荒謬的“制度問題”呀。難道我們的“制度”就是讓政府部門對孤兒棄嬰見死不救、置之不顧,反而在意外出事之后對代替政府承擔救命職責的愛心媽媽追究“非法收養(yǎng)”之責?顯然,是蘭考政府長期以來根本沒有意識到自己對孤兒的那份責任,而與所謂“制度問題”毫無瓜葛。
“不拿出國家的規(guī)劃,項目就批不下來,土地、規(guī)劃等等都沒有辦法”,這在具體操作上似乎也是一個“制度問題”??蓡栴}是,其他縣城的那些兒童福利機構又是怎樣建起來的?難道都是“非法建筑”?試問,蘭考政府有沒有過興建兒童福利院的打算,有沒有過向上面打申請建設兒童福利院卻不被批準的經(jīng)歷?如果從來都沒有,“項目批不下來”從何談起?兩千萬元建財稅服務中心,之所以能批下來并且建起來,是因為政府有人向上申請,并且愿意投錢進去;兒童福利院之所以建不起來,一是政府不愿投錢,二是根本沒有向上申請。與“制度問題”本質上一點邊都不沾。
說白了,有錢蓋辦公大樓與無錢建兒童福利院的對比,體現(xiàn)的是“無利不起早”的“以官為本”和對公共福利兜底責任的行政不作為。更多的公共財政不是投向了民生領域,而是被用來蓋政府大樓,用來支撐龐大的行政開支和“三公消費”;如果說這的確是某種“制度問題”,那么,這個“制度問題”究竟是誰一手造成的,誰是受益者、誰又是受害者?很可惜,這樣的“制度問題”顯然不是蘭考一地的現(xiàn)象,而是全國普遍存在的官場亂象。要不然,政府辦公樓不會屢屢成為地方的標志性建筑,兒童福利機構擁有比例卻僅有2%。
“制度問題”不是推卸責任的筐,責任意識的缺失唯有嚴厲的問責才能找回。這樣的所謂“制度問題”,必須用制度的手段去約束,用法治的手段去追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