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今年初國務院頒布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之后,有關方面又緊鑼密鼓地修訂《土地管理法》,在為建立集體土地征補法規(guī)創(chuàng)造大前提的同時,組織起草《集體土地征收征用條例》,這無疑是遏制集體土地上違法違規(guī)征收征用、拆遷行為,切實保護農民權益,在更大范圍化解征地拆遷矛盾,促進社會穩(wěn)定的積極舉措。
在北京大學憲法與行政法研究中心等科研機構日前主辦的一個論壇上,國土資源部黨組成員、國家土地副總督察、土地管理法修改領導小組副組長甘藏春表示,當前土地管理法的修改重點是保障農民的土地權利。既然作為正在組織起草的《集體土地征收征用條例》的上位法——《土地管理法》的修改重點是保障農民的土地權利,那么將來出臺的這個法規(guī)也應該重在保障農民的土地權利,而保障農民土地權利的一個重要方面就是要給予被征地、被拆遷農民合理的經濟補償。但筆者注意到,這一正在組織起草的法規(guī)較之《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在名稱上卻少了“補償”二字,這是否意味著這一新的法規(guī)不會將對失地農民的合理經濟補償作為重點呢?
從近些年來發(fā)生在各地的征地拆遷糾紛、矛盾沖突來看,集體土地上問題的比國有土地上的問題要多,而對失地農民的經濟補償不合理、不到位是其主要原因之一。當前政府對失地農民的補償資金來源主要是從土地出讓收益中提取一定的比例,而長期以來土地出讓入尚不公開透明,失地農民也就對其失去了知情權和監(jiān)督權,對農民的補償是否合理也就無法衡量,在“不明真相”的情況下,也就便于少數人“暗箱操作”,由此滋生腐敗,本應給予失地農民的補償款就有可能被層層截留、克扣,成為少數人隨意揮霍浪費的“私房錢”,矛盾沖突也會因此而暴發(fā)。
因此,建立集體土地征收征用規(guī)范絕不可忽視對失地農民的經濟補償問題,不僅相關法規(guī)在名稱上不能沒有“補償”二字,而且在內容上更應該有所強化。建議將目前還散見于一些部門出臺的對失地農民給予經濟補償的政策性規(guī)定進行全面整合,通過修訂《土地管理法》和制定集體土地征收征用與補償法規(guī),對土地出讓收益的使用形成剛性約束,其中至關重要的就是要明確規(guī)定政府必須公開土地出讓收益和其使用的明細項目及其金額,以滿足公眾尤其是與其利益息息相關的被征地農民的知情權,便于其行使監(jiān)督權,從而防止和避免土地出讓金使用上的“暗箱操作”、腐敗行為和隨意性,以確保被征地農民獲取合理的經濟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