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2014年河北政法干警考試民法重點總結(六)
http://www.wanmacheng.com 2014-09-19 來源:河北公務員考試網(wǎng)
一、代理權的概念和行使規(guī)則
概念:代理權就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第三人實施法律行為,為被代理人設定,變更或消滅民事法律關系的權利
行使規(guī)則:
1.在代理權限范圍內行使代理權,不得進行無權代理
2.代理人原則上應當親自完成代理任務,不得擅自轉委托
3.代理人應忠誠,勤勉,謹慎的行使代理權
二、無權代理概念、情形、構成要件
概念:指在沒有代理權的情況下以他人名義實施的民事行為
表現(xiàn):
1.未經(jīng)授權的“代理”
2.代理權消滅后的“代理”
3.超越代理權限的“代理”
效力:
1.本人追認權和拒絕權--未經(jīng)追認,無效;經(jīng)本人追認,有效
2.第三人的催告權和撤銷權--催告權,催告本人在1個月內追認,未追認的視為拒絕追認;撤銷權--以通知方式做出,惡意第三人無催告權
后果:
1.對于確定無效的無權代理所產(chǎn)生的后果由無權代理人自負責任
2.第三人知道對方無權代理還與其實施民事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失的,由無權代理人與第三人負連帶民事責任
三、表見代理概念及構成要件
概念:表見代理行為人沒有代理權,但是第三人在客觀上相信其有代理權而與其實施的代理行為,該行為的法律后果由本人承擔
構成要件:
1.行為人無代理權
2.第三人在客觀上有理由相信無權代理人有代理權
3.第三人主觀上是善意的且無過錯
4.須行為人與相對人所為的民事行為具備民事行為的有效要件
法定代理、指定代理的終止:1.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復民事行為能力 2.被代理人與代理人之間監(jiān)護關系消滅 3.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四、除斥期間與訴訟時效的區(qū)別
區(qū)別:
1.兩者的適用范圍不同--訴訟時效適用于債權請求權,除斥期間適用于形成權
2.兩者期間的可變性不同--訴訟時效是可變期間,可中止,中斷,延長;除斥期間為不變期間
3.兩者的法律后果不同--訴訟時效消滅的只是權利人享有的勝訴權,實體權并不因此消滅;除斥期間消滅的是權利人享有的實體民事權利本身
4.兩者的援用條件不同--訴訟時效只有當事人主張時,人民法院才能援用;除斥期間則是由人民法院依職權予以援用,不論當事人是否主張
兩者的起算時間不同--訴訟時效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時起算;除斥期間則是自實體權利成立之時或者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的時間起算
不適用債權請求權訴訟時效的是: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請求權 2.兌付國債、金融債券以及向不特定對象發(fā)行的本息請求權 3.基于投資關系產(chǎn)生的繳付出資請求權 4.其他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規(guī)定的債權請求權
五、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延長
訴訟時效中止:指在訴訟時效進行期間,因發(fā)生法定事由阻礙權利行使請求權,訴訟時效依法暫時停止進行
適用條件:
1.因法定事由而發(fā)生--不可抗力;其他阻礙權利人(其它障礙:1.權利被侵害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代理權,喪失行為能力 2.繼承開始后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chǎn)管理人 3.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無法主張權利 4.其它導致權利人不能主張權利的客觀情形)
2.法定事由發(fā)生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訴訟時效中止之前己經(jīng)經(jīng)過的期間與中止的事由消失之后繼續(xù)進行的期間合并計算,而中止 的時間過程則不計入時效
訴訟時效的中斷:指己開始的訴訟時效因發(fā)生法定事由不再進行,并使己經(jīng)經(jīng)過的時效喪失期間喪失效力,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重新計算的制度
適用條件:
1.引起訴訟時效中斷的事實是由法律直接規(guī)定的,其特點在于均是當事人有意識的行為
2.中斷訴訟時效的法定事由發(fā)生在訴訟時效期間的任何階段均產(chǎn)生中斷的法律效力,而且訴訟時效中斷的次數(shù)不愛法律限制
3.從訴訟時效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起算
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
1.提起訴訟或提出保護權利請求(A.提交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 B.權利人向人民調解委員會以及其他依法有權解決相關民事糾紛的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等社會組織提出保護相應民事權利的請求 C.權利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查院,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
2.當事人一方提出請求(A權利人向債務保證人,債務人的代理人或財產(chǎn)代管人主張權利B當事人一方直接向對方當事人送交主張權利文書C當事人一方以發(fā)送信件或者數(shù)據(jù)電文方式主張權利D當事人一方為金融機構依照法律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從對方當事人賬戶中扣收E當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對方當事人在國家級或者下落不明的當事人一方住所所地的省級有影響的媒體上刊登具有主張權利內容公告)
3.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訴訟時效的延長:指人民法院查明權利人在訴訟時效期間確有法律規(guī)定之外的正當理由而未行使請求權的,適當延長己完成的訴訟時效期間
適用條件:
1.延長訴訟時效所依據(jù)的正當事由是由人民法院依職權確認的
2.訴訟時效的延長適用于己經(jīng)屆滿的訴訟時效
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和延長的適用---普通,特殊均適用;最長公適用延長
概念:代理權就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第三人實施法律行為,為被代理人設定,變更或消滅民事法律關系的權利
行使規(guī)則:
1.在代理權限范圍內行使代理權,不得進行無權代理
2.代理人原則上應當親自完成代理任務,不得擅自轉委托
3.代理人應忠誠,勤勉,謹慎的行使代理權
二、無權代理概念、情形、構成要件
概念:指在沒有代理權的情況下以他人名義實施的民事行為
表現(xiàn):
1.未經(jīng)授權的“代理”
2.代理權消滅后的“代理”
3.超越代理權限的“代理”
效力:
1.本人追認權和拒絕權--未經(jīng)追認,無效;經(jīng)本人追認,有效
2.第三人的催告權和撤銷權--催告權,催告本人在1個月內追認,未追認的視為拒絕追認;撤銷權--以通知方式做出,惡意第三人無催告權
后果:
1.對于確定無效的無權代理所產(chǎn)生的后果由無權代理人自負責任
2.第三人知道對方無權代理還與其實施民事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失的,由無權代理人與第三人負連帶民事責任
三、表見代理概念及構成要件
概念:表見代理行為人沒有代理權,但是第三人在客觀上相信其有代理權而與其實施的代理行為,該行為的法律后果由本人承擔
構成要件:
1.行為人無代理權
2.第三人在客觀上有理由相信無權代理人有代理權
3.第三人主觀上是善意的且無過錯
4.須行為人與相對人所為的民事行為具備民事行為的有效要件
法定代理、指定代理的終止:1.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復民事行為能力 2.被代理人與代理人之間監(jiān)護關系消滅 3.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四、除斥期間與訴訟時效的區(qū)別
區(qū)別:
1.兩者的適用范圍不同--訴訟時效適用于債權請求權,除斥期間適用于形成權
2.兩者期間的可變性不同--訴訟時效是可變期間,可中止,中斷,延長;除斥期間為不變期間
3.兩者的法律后果不同--訴訟時效消滅的只是權利人享有的勝訴權,實體權并不因此消滅;除斥期間消滅的是權利人享有的實體民事權利本身
4.兩者的援用條件不同--訴訟時效只有當事人主張時,人民法院才能援用;除斥期間則是由人民法院依職權予以援用,不論當事人是否主張
兩者的起算時間不同--訴訟時效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時起算;除斥期間則是自實體權利成立之時或者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的時間起算
不適用債權請求權訴訟時效的是: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請求權 2.兌付國債、金融債券以及向不特定對象發(fā)行的本息請求權 3.基于投資關系產(chǎn)生的繳付出資請求權 4.其他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規(guī)定的債權請求權
五、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延長
訴訟時效中止:指在訴訟時效進行期間,因發(fā)生法定事由阻礙權利行使請求權,訴訟時效依法暫時停止進行
適用條件:
1.因法定事由而發(fā)生--不可抗力;其他阻礙權利人(其它障礙:1.權利被侵害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代理權,喪失行為能力 2.繼承開始后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chǎn)管理人 3.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無法主張權利 4.其它導致權利人不能主張權利的客觀情形)
2.法定事由發(fā)生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訴訟時效中止之前己經(jīng)經(jīng)過的期間與中止的事由消失之后繼續(xù)進行的期間合并計算,而中止 的時間過程則不計入時效
訴訟時效的中斷:指己開始的訴訟時效因發(fā)生法定事由不再進行,并使己經(jīng)經(jīng)過的時效喪失期間喪失效力,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重新計算的制度
適用條件:
1.引起訴訟時效中斷的事實是由法律直接規(guī)定的,其特點在于均是當事人有意識的行為
2.中斷訴訟時效的法定事由發(fā)生在訴訟時效期間的任何階段均產(chǎn)生中斷的法律效力,而且訴訟時效中斷的次數(shù)不愛法律限制
3.從訴訟時效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起算
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
1.提起訴訟或提出保護權利請求(A.提交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 B.權利人向人民調解委員會以及其他依法有權解決相關民事糾紛的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等社會組織提出保護相應民事權利的請求 C.權利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查院,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
2.當事人一方提出請求(A權利人向債務保證人,債務人的代理人或財產(chǎn)代管人主張權利B當事人一方直接向對方當事人送交主張權利文書C當事人一方以發(fā)送信件或者數(shù)據(jù)電文方式主張權利D當事人一方為金融機構依照法律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從對方當事人賬戶中扣收E當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對方當事人在國家級或者下落不明的當事人一方住所所地的省級有影響的媒體上刊登具有主張權利內容公告)
3.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訴訟時效的延長:指人民法院查明權利人在訴訟時效期間確有法律規(guī)定之外的正當理由而未行使請求權的,適當延長己完成的訴訟時效期間
適用條件:
1.延長訴訟時效所依據(jù)的正當事由是由人民法院依職權確認的
2.訴訟時效的延長適用于己經(jīng)屆滿的訴訟時效
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和延長的適用---普通,特殊均適用;最長公適用延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