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合同
一、 合同的特征和種類
1. 合同概念及法律特征
2. 合同種類:①有名 ②要式 ③單務 ④主合同 ⑤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效力:a對第三人 b對債權人 c對債務人) ⑥格式合同(①公平原則、②有爭議作出解釋不利于格式提供方、③格式條款有免除格式提供方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或排除對方主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二、 合同的訂立
1. 要約
1) 要約:①內容具體確定 ②具有訂立合同的目的,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意思承諾約束 ③特定當事人發(fā)出 ④須向特定受要約人發(fā)出
2) 要約邀請:一方邀請對方向自己發(fā)出要約(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商業(yè)廣告(一般))
3) 要約撤回:要約人對還未生效的要約阻止其生效的意思表示(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到達主義,撤回通知要在要約到達前或與要約同時抵達受要約人)
4) 要約撤銷:要約人對已經生效但未獲承諾的要約消滅其約束力的意思表示(受要約人作出承諾之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不得撤銷:①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②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
5) 要約失效:①要約被拒絕②要約人撤銷要約③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承諾④受要約人對要約實質性變更
2. 承諾:只能撤回不能撤銷,實質性變更要約的視為新要約
3. 合同訂立的時間和地點
1) 原則上,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承諾生效的時間地點就是合同成立的時間和地點
2) 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蓋章時合同成立。
3) 當事人采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簽訂確認書。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
4) 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在簽字或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4. 締約過失責任: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①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②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提供虛假情況;③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5. 構成條件:①存在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被撤銷的事實②一方主觀過錯③他方損失④因果關系
賠償:基于先合同義務,有過錯一方賠償他方損失,雙方都有過錯,依據過錯程度承擔責任,范圍以實際損失為原則,分為直接損失間接損失
三、 合同的效力(當事人之間設立一定權利義務關系、對當事人有法律約束力、只要能履行可要求強制履行)
1. 有效合同
2. 效力未定的合同(限制行為能力人、無權代理人、法定代理人負責人越權、無權處分人)
3. 無效合同:(①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②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 ③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④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
4. 可撤銷可變更合同(同以前)
四、 合同的履行
1. 履行的概念和原則:全面履行原則、誠實信用原則
2. 履行的內容:主體、標的、時間、地點、方式、費用(價格的執(zhí)行不利于違約方)
3. 同時履行抗辯權
1) 雙務互負對價債務
2) 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方無先履行義務
3) 對方當事人未適當履行義務
4. 不安抗辯權
1) 主張一方有先履行義務
2) 后履行方于合同成立后有下列情形有可能喪失履約能力(①經營狀況嚴重惡化;②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③喪失商業(yè)信譽;④有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3) 后履行方未履行債務或未提供擔保
5. 代位權
1) 債務人對第三人享有到期債權
2) 債務人對第三人享有到期債權非專屬于債務人自身
3) 須債務人怠于行使權利
4) 須債務人怠于行使債權給債權人造成損害
代位權效力:
1) 對債務人,其不得轉讓或拋棄對第三人的債權
2) 對第三人,債權人有權要求其履行對債務人所負債務,第三人對債務人享有的抗辯權可對抗債權人
3) 對其他債權人,行使代位權所產生的利益歸于債務人,行使代位權人無優(yōu)先受償權
6. 撤銷權
1) 須債務人有處分財產的行為(放棄到期債權、無償轉讓財產、以不合理低價轉讓財產)
2) 債務人處分行為發(fā)生在債權成立之后
3) 該處分行為危及債權
4) 債務人以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侵害債權這一情形,須以受讓人惡意為條件
撤銷權效力:
1) 自債權人知或應知撤銷事由1年內行使,超過此期間,撤銷權消滅,自債務人行為發(fā)生之日5年內沒有撤銷的,撤銷權也消滅
2) 通過法院訴訟行使撤銷權
3) 法院依法撤銷債務人行為后,債務人財產處分行為自始無效
五、 合同的變更和轉讓
1. 合同變更廣義狹義之分,廣義包括合同主體的變更(即合同轉讓)和內容的變更,狹義指內容的變更
2. 合同內容變更:雙方協(xié)商變更合同內容、當事人一方依法律規(guī)定而變更(可變更合同,如重大誤解,乘人之危)
3. 合同主體變更
1) 債權轉讓: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①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 ②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③依照法律規(guī)定不得轉讓 (債權轉讓要通知債務人)
2) 債務轉讓:①免責的債務轉讓(債務人脫離債的關系),需經債權人同意 ②并存的債務轉讓,需通知債權人
3) 債權債務的概括移轉:繼承、企業(yè)合并分立、合同承受
六、 合同的終止
1. 履行
2. 解除
1) 合同解除概念和特征:有效合同、須具備法定條件或約定條件、解除行為、具有溯及力
2) 合同解除條件:約定解除、法定解除,具備法定解除條件時,非違約一方當事人依法解除合同(①不可抗力 ②預期違約 ③根本違約 ④履行遲延,經催告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⑤其他
3) 解除權的行使:除雙方協(xié)議解除外,經解除權人行使解除權才能達到解除效果,解除權是形成權,只要一方當事人意思表示即可,解除權要在法定or約定期限內行使
4) 合同解除的效力
3. 抵銷
1) 法定抵銷: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抵銷,但依照法律規(guī)定或按照合同性質不得抵銷的除外
A. 雙方互負債務、互享債權
B. 債的標的物種類相同、品質相同
C. 須雙方債務均到履行期
D. 須雙方債務非不法律規(guī)定的不可抵銷合同(故意侵權之債)(支付退休金撫養(yǎng)費撫恤金等與人身密切相關的)
具備上述條件,雙方均有抵銷權,抵銷權為形成權。當事人主張抵銷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自到達對方時生效。抵銷不得附條件或附期限
2) 約定抵銷:合意抵銷
4. 提存:
1) 有下列情形之一,難以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①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 ②債權人下落不明 ③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jiān)護人 ④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2) 標的物提存后,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債權人承擔。提存期間,標的物孳息歸債權人所有。提存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3) 債權人可以隨時領取提存物,但債權人對債務人負有到期債務的,在債權人未履行債務或提供擔保之前,提存部門根據債務人的要求應當拒絕其領取提存物
4) 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權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內不行使而消滅
5. 免除:(口頭or書面,一經作出,不得撤回)
6. 混同:企業(yè)合并、繼承、債權人債務人之間轉讓債權債務
7. 其他法律規(guī)定或當事人約定的情形
七、 合同的擔保
1. 合同的擔保方式分類(法定vs.約定 人的擔保vs.物的擔保)
2. 保證
1) 保證的概念和法律特征:①保證是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擔保方式,保證人是合同以外的第三人 ②是人的擔保,以保證人的信用為基礎 ③保證有從屬性和補充性
2) 保證人的范圍:
A. 國家機關不得為保證人,但經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或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
B. 學校、幼兒園、醫(y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不得為保證人
C. 企業(yè)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不得為保證人
D. 企業(yè)法人的分支機構有法人書面授權的,可以在授權范圍內提供保證
3) 保證的設立:依保證合同成立,保證合同是從合同(單個合同or最高額保證)(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保證合同)
4) 保證的方式(一般保證vs.連帶保證)
5) 保證的效力: 保證的范圍(可約定,無約定則全部債務); 代位求償權
6) 保證期間
A. 一般保證時:債權人須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合同未約定的,保證期間為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對債務人提起訴訟or仲裁。
B. 連帶保證時,債權人須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合同未約定的,保證期間為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3. 定金
1) 概念:指為擔保合同的履行,當事人一方在合同訂立時or合同訂立后履行之前支付給對方一定數額的金錢的保證方式。定金數額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 分為成約定金、證約定金、解約定金、違約定金;不論何種定金都有違約定金的效力
2) 定金合同:要式合同、從合同、實踐合同。(定金合同是從合同,其效力不影響主合同的效力,不是主合同成立的條件)
八、 買賣合同: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1. 特征:①轉移所有權的合同 ②雙務,有償 ③諾成合同 ④不要式合同
2. 出賣人的權利義務
1) 向買受人交付標的物并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
2) 物的瑕疵擔保責任 (look book)&權利瑕疵擔保責任 (look book)
3. 買受人的權利義務
1) 支付價款的義務
A. 付款地點:①按約定地點付款 ②未約定,應在出賣人的營業(yè)地支付 ③如交付價款以交付標的物or標的物單證為條件的,在交付所在地支付
B. 未約定價款的:若協(xié)商不成、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執(zhí)行or政府定價
C. 逾期付款的:不利于違約人,漲時按新價,跌時按原價
2) 檢驗標的物的權利(在合理期間未檢驗or自收到標的物2年內未通知出賣人,視為數量質量符合約定,但標的物有質量保證期的不受2年所限)
3) 接受標的物
4. 標的物所有權的轉移于風險責任承擔
1) 所有權的轉移 ①動產:標的物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轉移 ②不動產:自登記之日移轉 ③所有權保留的買賣中,最后一筆款項交齊時移轉 ④當事人可另行約定
2) 交付地點(按約定,如仍不能確定)
A. 需要運輸的,應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
B. 不需要運輸的,①出賣人和買受人訂立合同時,已經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在該地點交付 ②不知道的,在出賣人訂立合同時的主營業(yè)地交付
3) 標的物風險移轉制度-交付主義
A. 直接支付標的物的:①送貨上門的,自貨交到買受人風險轉移 ②代辦承運的,自貨交給承運人風險移轉 ③上門提貨的,貨出賣時移轉
B. 支付單證的:①憑證交付時移轉 ②出賣人未支付物權以外的憑證、質量的,不影響風險轉移
C. 因買受人原因不能按約定期限交付的,買受人自違約之日承擔風險
D. 因標的物質量不合要求,買受人有權拒絕接受,風險由出賣人承擔
5. 特種買賣合同
1) 分期付款買賣
A. 買受人未支付到期價款的金額達到全部價款的1/5的,出賣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買受人支付使用費
B. 除法律or合同有約定,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移轉,但實踐中常有出賣人保留所有權合同
2) 憑樣品買賣
3) 試用買賣(風險出賣人承擔,試用期屆滿后,不作表示,視為購買)
4) 招標投標買賣/拍賣/易貨交易
九、 供用電、水、汽、熱力合同
1. 特征:①嚴格計劃性合同 ②主體特殊 ③屬特殊買賣合同 ④逾期不交電費,經催告可中止供電
十、 贈與合同: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的合同
1. 特征:①雙方合同 ②轉移財產所有權的合同 ③單務、無償合同 ④諾成合同
2. 贈與人的權利和義務(受贈人的權利和義務-倒過來就是了)
A. 給付財產的義務
B. 撤銷贈與的權利
a. 任意撤銷: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移轉之前可以撤銷贈與(扶貧救災or公正的贈與不適用)
b. 法定撤銷:受贈人①不履行贈與合同所負義務 ②不盡扶養(yǎng)義務 ③嚴重侵害贈與人or his relative
C. 損害賠償責任:故意or重大過失造成贈與財產毀損滅失的應承擔
D. 瑕疵擔保責任:①一般不負責 ②附義務的贈與在附義務的限度內承擔與出賣人相同的責任 ③故意不告訴or保證無瑕疵,造成受贈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E. 履行義務的免除:贈與財產交付前,經濟狀況嚴重惡化的,可免除,這是法定免除(扶貧救災等也適用)
十一、 借款合同: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1. 特征:(注意自然人之間借款和銀行借款合同差別)①轉移貨幣所有權的合同 ②以貨幣為標的的消費借貸合同 ③原則上為有償合同,也可以為無償合同 ④諾成or實踐
十二、 租賃合同 :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給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1. 特征:①轉移財產使用權的合同 ②雙務、有償、諾成 ③標的物為有體物、非消耗物、特定物 ④具有期限性 ⑤在當事人之間既引起債權債務關系,又引起物權法律關系(一物只能設一個租賃權、買賣不破租賃、優(yōu)先購買權)
2. 租賃的期限、形式、內容
A. 期限:<20年,>6月要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視為不定期租賃。房屋租賃必須簽書面合同并登記備案
B. 租賃合同推定成立: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xù)使用租賃物,出租人無異議,原合同繼續(xù)有效,期限為不定期
3. 出租人的權利義務:①收租 ②處分租賃物的權利 ③將租賃物移交承租人使用、收益 ④維修義務(另有約定除外)
4. 承租人的權利義務:①租賃物占有、使用、收益權;買賣不破租賃權;優(yōu)先購買權 ②支付租金義務 ③按約定使用的義務 ④妥善保管的義務 ⑤對租賃物不得擅自改變或轉租(須經出租人同意) ⑥返還租賃物的義務 ⑦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十三、 融資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買賣合同+租賃合同)
1. 特征:諾成、雙務、有償、要式合同
2. 與傳統(tǒng)買賣合同不同之處:①出賣人依約向承租人交付標的物,而非向買受人 ②出賣人不履行義務,由承租人行使索賠權,出租人協(xié)助 ③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訂立的合同,未經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變更
3. 與傳統(tǒng)租賃合同不同之處:①租賃物不符合約定時,出租人不承擔責任 ②承租人占有租賃物期間,租賃物給第三人造成損害的,出租人不承擔責任 ③出租人不承擔維修義務
十四、 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
1. 特征:①雙務、有償、諾成、不要式 ②承攬人義務不可讓與 ③應以自己的風險獨立完成工作 ④標的物特殊 ⑤以一定的工作完成為目的
2. 承攬人的權利義務:①獲報酬權;留置權 ②親自完成的義務 ③交付成果的義務 ④瑕疵擔保義務 ⑤接受監(jiān)督檢驗義務 ⑥保管義務 ⑦按約定使用材料義務 ⑧保密義務
3. 定作權利義務:①隨時解除權、任意變更權(造成損失要賠償) ②協(xié)助義務 ③按約提供材料圖紙技術義務 ④支付報酬和材料費義務 ⑤監(jiān)督檢驗權 ⑥請求交付成果權
十五、 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fā)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原屬承攬合同一種)
1. 特征:①合同主體的限定性 ②合同標的特殊性 ③國家管理的特殊性 ④合同訂立有嚴格程序和遵循一定計劃 ⑤要式
2. 禁止的行為:①禁止發(fā)包人的肢解發(fā)包行為 ②禁止承包人全部轉包or肢解后全部分包 ③禁止承包人分包給不具備資質的單位 ④禁止分包單位再分包
3. 發(fā)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fā)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fā)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fā)包人協(xié)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拍賣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建筑工程優(yōu)先受償權不得對抗已經交付購房款的買受人)
十六、 運輸合同:承運人將旅客或貨物從起運地點運輸到約定地點,旅客、托運人或收貨人支付票款或運輸費用的合同
1. 特征:①運輸合同標的物是承運人的運輸行為,而不是貨物or旅客 ②雙務、有償 ③一般為諾成合同,但當事人可另行約定or根據交易習慣即為實踐合同 ④一般為標準合同 ⑤多為強制合同
2. 旅客的權利義務:①支付票款 ②退票的權利 ③行李要符合規(guī)定,不得攜帶危險品,若有違禁物品,承運人應當拒載
3. 承運人的權利義務:①完成運送任務②告知義務③安全運送和救助義務(承運人應對運輸過程中旅客傷亡承擔賠償責任,但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or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旅客一般過失和不可抗力都不是免責事由)(無過錯責任)
4. 托運人的權利義務:①如實報告托運貨物情況 ②保證貨物安全 ③辦理必要手續(xù) ④中止變更運輸的權利 ⑤及時提貨驗貨的義務 ⑥支付運費的義務
5. 承運人的權利義務:①完成運送任務 ②通知收貨人收貨 ③貨物毀損、滅失賠償責任(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性質或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賠)
6. 單式聯(lián)運的責任承擔and多式聯(lián)運的責任承擔:訂立合同的承運人均對全程運輸承擔責任
十七、 技術合同:技術合同是當事人就技術開發(fā)、轉讓、咨詢或服務訂立的確立相互之間權利和義務的合同
1. 特征:①標的是技術成果 ②雙務有償 ③履行具有技術性 ④受多項法律調整
2. 職務技術成果和非職務技術成果的轉讓及相關權利:①職務技術成果完成人有優(yōu)先受讓權②非職務技術成果屬完成人
3. 技術合同的無效:①非法壟斷技術 ②妨礙技術進步 ③侵害他人技術成果的
4. 技術開發(fā)合同(風險的承擔、成果權利的申請和使用)(司考內容)&技術轉讓合同&技術咨詢和技術服務合同
十八、 保管合同: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還該物的合同
1. 特征:①以保管物品作為合同目的 ②要式or非要式 ③有償or無償 ④實踐合同(原則上,保管物交付時合同成立)
2. 保管人的權利義務:①妥善保管的義務②專屬保管義務③不得使用保管物義務④第三人主張權利通知義務⑤返還義務
3. 寄存人的權利義務:①貴重物品聲明義務 ②領取保管物 ③支付保管費 ④瑕疵告知義務
4. 保險物毀損滅失的責任承擔:①有償的賠 ②無償的保管人證明自己沒有重大過失的則不賠
十九、 倉儲合同:倉儲合同是保管人儲存存貨人交付的倉儲物,存貨人支付倉儲費的合同
1. 特征:①保管人必須有倉庫營業(yè)資質 ②標的物為動產 ③諾成、不要式、有償合同 ④以倉單為憑證
2. 倉管人的權利義務:①驗收義務 ②允許檢查及抽樣的義務 ③給付倉單的義務 ④倉儲物損壞的通知義務 ⑤損害賠償責任(因倉儲物性質、包裝不合約定or超過有效存儲期的免責)
3. 存貨人的權利義務:①危險品聲明義務 ②倉儲物提取的權利 ③支付倉儲費
二十、 委托合同: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約定,由受托人處理委托人事務的合同
1. 特征:①諾成、非要式、雙務 ②有償or無償 ③標的是勞務,是提供勞務的合同
2. 受托人的權利義務:①處理委托事務②請求支付費用的權利③請求支付報酬④報告義務⑤披露義務(看看委托代理)
3. 委托人的權利義務:①預付費用的義務 ②支付報酬 ③要求賠償損失的權利
4. 受托人的賠償責任:①無償的,受托人故意or重大過失則要賠 ②有償的,受托人有過錯就賠
5. 雙方當事人任意解除權
二十一、 行紀合同:行紀合同是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托人從事貿易活動,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1. 特征:①有償、雙務、諾成、不要式 ②其標的是貿易活動 ③只能以自己的名義進行活動(與第三人合同不能對抗委托人) ④行紀人一般以行紀為業(yè) ⑤同委托合同不同,行紀合同中處理事務費用行紀人自己支付,有約定除外
2. 行紀人的權利義務:①請求報酬權、不付報酬時有留置權②介入權(可自買自賣)③提存權④處分權⑤處理委托事務的義務(高買低賣未經委托人同意應補齊差額;低買高賣無約定利益歸委托人)⑥負擔處理事務支出的費用⑦以自己名義
二十二、 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1. 特征:①有償、雙務、諾成、不要式 ②是以促使一合同成立為目的的合同 ③居間人的權利實現有不確定性 ④居間人不以委托人名義or以自己名義訂約
2. 居間人的權利義務:①如實報告義務 ②保密義務 ③請求支付報酬費用的義務(未促成,無報酬,但可要求支出必要費用;若促成,要求報酬,但不能要求支出費用)(有費無酬、有酬無費)